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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2018-05-03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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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3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公告

时间: 2018-01-10  来源:宁夏人事考试中心  编辑:

  为适应司法体制改革需要,建立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保障审判检察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央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和《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宁夏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及《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现就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2018年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

  (二)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三)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四)遵循司法规律,坚持人岗相适原则。

  二、招聘岗位

  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书记员485名,其中,法院系统365名,检察院系统120名,具体岗位详见《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三、报名资格条件

  (一)具有下列资格条件的人可以报考:

  1.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专业能力、道德品行及职业操守;

  2.宁夏户籍(公告发布之日前取得)或宁夏生源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

  3.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2110日至2000110日期间出生);

  4.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法律类专业;

  5.具备书记员岗位必需的速记速录等业务技能;

  6.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者还应当符合《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中各招聘岗位设置的其他相关资格条件。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2.在处分期间的人员;

  3.涉嫌违法犯罪或违纪,正在接受审查或调查、审理期间的人员;

  4.曾被开除公职或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辞退的人员;

  5.现役军人;

  6.其他不适宜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人员。

  四、报名方式和程序

  (一)报名方式。本次招聘考试报名采取网络报名方式。报考人员登录宁夏人事考试网(网址:http://www.nxpta.gov.cn),点击首页网上报名后,选择“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聘用制书记员,进入报名系统。

  (二)报名时间。报考者于20181139:0011718:00前登录报名网站进行报名。报考者须在以上规定的时间内报名。

  (三)报名程序。

  1.用户注册。用户注册是报考人员进行报名时必备的环节,只有注册成功后才能进行网上报名。注册时姓名和身份证号须填写本人真实信息并核对无误,请妥善保管用户名和密码。

  2.上传照片。报考人员网上注册完成后,须上传经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审核通过并自动生成的照片。人事考试照片审核处理工具软件请在宁夏人事考试网首页下载中心中下载,解压后请认真阅读readme.doc文件。

  3.填写报名信息。报考者请务必认真阅读《报考须知》,签订《诚信承诺书》,按照要求完整、真实填写本人报名信息,否则系统将无法提交考生报名信息,资格初审单位无法进行审核,责任由考生自负。每位报考者只能报考一个岗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件必须一致。

  报考时,导航按钮颜色为蓝色表示已操作;为绿色表示待操作;为橙色表示目前不可操作。

  4.应聘者要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凡提供虚假错误信息的招聘者,取消招聘资格。招聘者必须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信息,对伪造有关证件、材料,填报虚假信息隐瞒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招聘资格,并根据违规事实,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记入考生个人诚信记录。

  5.查询资格初审结果。资格初审单位应在报考者提交报名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报考者在提交完整报名信息一个工作日后,登录报名网站查询资格初审是否通过。网上报名期间,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可以改报其他岗位;20181171800以后未通过资格初审的考生不得改报其他岗位。未通过资格初审且没有改报其他岗位的考生视为放弃。资格初审工作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负责。

  6.结果确认。考生通过资格初审后,报名结果即被正式确认。报名结果被正式确认后,不允许再调整报考岗位。报名结果被确认的应聘者,笔试前3天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逾期未打印准考证或丢失准考证而影响参加笔试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7.笔试开考比例不低于1:1.5(该岗位招聘名额与报考人数之比)。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岗位,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报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减少招聘名额或者取消招聘岗位。减少招聘名额、取消招聘岗位有关事项,经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在报名网站进行公告。被取消招聘岗位的,考生可改报其他符合条件的岗位,没有改报的,视为考生放弃。

  五、笔试

  (一)笔试内容与科目。笔试主要测试法律知识和履行书记员岗位职责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及与书记员工作密切相关的基本素质和能力要素,包括常识判断、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表达能力等。笔试科目为《书记员能力测验》,分值150分。

  (二)笔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随时关注宁夏人事考试网公告)。以笔试准考证上的时间、地点为准。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过期身份证、户籍证明等不作为有效证件)参加考试。

  (三)笔试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

  (四)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划定。

  笔试结束后,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笔试情况分地区(自治区内五市地区)划定笔试最低分数控制线,并按照招聘岗位所招聘的人数与笔试人数从高分到低分以不低于11.5的比例确定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达不到上述比例要求的,减少招聘名额或取消招聘岗位。笔试成绩低于最低分数控制线者不得参加面试。

  六、资格复审

  (一)报考者的资格审查贯穿公开招聘工作全过程。凡发现报考者不符合报考条件的,随时取消招聘资格。

  (二)面试前复审。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进入面试的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复审,经复审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取消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从报考同一岗位且笔试成绩达到最低分数控制线以上的考生中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资格复审合格的面试人员名单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四)资格复审后,面试人员资格复审结果报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资格复审通过的考生,进行面试。

  七、面试

  (一)面试由各招聘单位组织实施。面试方案须提前报经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实施。面试组织实施单位需提前三天,通过发布面试公告并采取打电话或发信息等方式,通知取得面试资格应聘者参加面试的具体时间、地点,同时做好通知记录。

  (二)面试的方式由各招聘单位根据实际和岗位的需要,可采取结构化面试或技能测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人员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等方面内容。

  (三)面试满分为150分。面试成绩最低分数控制线90分,各岗位面试成绩达不到最低分数控制线的,取消招聘资格。

  八、考试总成绩的计算

  (一)考试总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50%+面试成绩×50%

  (二)考试总成绩将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进行公布。

  (三)根据考试总成绩,由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考生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岗位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进入体检人员。考试总成绩出现并列时,按照面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体检对象。

  九、体检

  (一)体检工作在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单位负责实施,各招聘单位上一级纪检监察部门对体检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二)体检须在县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6140号)和行业有关规定执行。

  (三)招聘单位或受检人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经招聘单位同意,可以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结论为准。

  (四)应聘者要认真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如在规定时间不按要求完成体检项目的,视同自动放弃体检资格。

  (五)体检、复检费用由应聘者承担。

  (六)因放弃体检资格或体检不合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体检合格人员列入组织考察范围。

  十、考察

  (一)考察工作在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监督下,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组织协调下,由各招聘单位负责。

  (二)考察工作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重点考察应聘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中还要对应聘者的报考资格进行复审。

  (三)考察中发现因个人品德差、有不良政治或诚信记录、弄虚作假等行为且被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在公告发布之日前解除处分或超过处分期的除外),并确有事实依据,经纪检监察部门书面确认的,应取消招聘资格。

  (四)因放弃考察资格或考察不合格被取消资格等情况出现岗位空缺的,该岗位不再递补。

  十一、公示及聘用

  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由各招聘单位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分别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审核后报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分别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互联网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拟聘用人员或反映的问题经核查不影响聘用的,各招聘单位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反映的问题经查实影响聘用的,取消招聘资格。被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逾期(自接到聘用通知20日内)不报到的,取消招聘资格。取消招聘资格后空缺的岗位不再递补。

  十二、岗位职责及管理方式

  (一)聘用制书记员主要从事记录、文书归档等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以及其他辅助性工作。

  (二)所招聘的岗位为聘用制书记员,所聘用人员不占编制,由招聘单位依法与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三)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经考试考察未被聘用的或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被取消聘用的,招聘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四)聘用制书记员实行等级管理,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每一级设一等、二等、三等。晋升等级须通过书记员技能等级培训考试。

  十三、薪酬待遇

  聘用制书记员薪酬待遇按照《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办法》(宁政法[2017]16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一)聘用制书记员薪酬由基础工资、岗位津贴、工龄工资和绩效奖金构成,现阶段工资水平约3000/月~3500/月;聘用制书记员薪酬标准随员额内法官检察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工资的调整予以适当调整。

  (二)聘用制书记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三)聘用制书记员在合同期内享有劳动法规定的婚丧假、产假、带薪年休假以及其他权利。

  十四、相关要求

  (一)凡涉及本次招聘工作的重大事项或本公告未尽事宜,由自治区法院检察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招聘条件、方式、时间等若有变动和调整,以报名网站公开发布的公开招聘补充公告为准。

  (二)对应聘者在公开招聘考试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冒名顶替、恶意报考等行为,以及考前无故放弃(不参加)面试、招聘后在规定时间内无故不报到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并记入个人诚信记录。应聘者报名时所留电话应保持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通知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自负。

  (三)招聘不指定考试辅导用书,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班。目前社会上举办的辅导班、辅导网站或发行的出版物等,均与本次考试无关。敬请广大应聘者提高警惕,切勿上当受骗。

  政策咨询电话:法院0951-5915234,检察院0951-5926032

  技术咨询电话:0951-50991305099131,5099163

  举报电话:法院0951-5915247,检察院0951-5926386

  附件:

  1.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2.法律类专业指导目录(试行)

  自治区法院检察院

附件1

2018年全区法院检察院公开招聘书记员岗位计划一览表

 

序号

招聘单位

招聘岗位

岗位代码

招聘人数

其他资格条件

咨询电话

1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一)

001001

15

 

0951-5030195

2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二)

001002

15

 

0951-5030195

3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03

12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04

12

 

0951-5030195

5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05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6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06

12

 

0951-5030195

7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07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8

永宁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08

12

 

0951-5030195

9

永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09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10

贺兰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10

12

 

0951-5030195

11

贺兰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11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12

灵武市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12

6

 

0951-5030195

13

灵武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13

2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14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14

7

 

0951-5030195

15

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15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16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16

15

 

0951-5030195

17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17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18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18

19

 

0951-5030195

19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19

5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20

平罗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20

7

 

0951-5030195

21

平罗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21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22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22

14

 

0951-5030195

23

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23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24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24

15

 

0951-5030195

25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25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26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26

3

 

0951-5030195

27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27

2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28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28

15

 

0951-5030195

29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29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30

盐池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30

2

 

0951-5030195

31

盐池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31

1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32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32

12

 

0951-5030195

33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33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34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34

12

 

0951-5030195

35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35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36

西吉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36

12

 

0951-5030195

37

西吉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37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38

隆德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38

12

 

0951-5030195

39

隆德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39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0

泾源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40

6

 

0951-5030195

41

泾源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41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2

彭阳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42

9

 

0951-5030195

43

彭阳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43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4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44

12

 

0951-5030195

45

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45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6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46

10

 

0951-5030195

47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47

4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48

中宁县人民法院

书记员

001048

5

 

0951-5030195

49

中宁县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49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50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书记员

001050

5

 

0951-5030195

51

银川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审判岗位、执行岗位书记员

001051

3

工作需要,限男性

0951-5030195

52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1

10

 

0951-5926032

53

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2

1

 

0951-5926032

54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3

5

 

0951-5926032

55

永宁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4

7

 

0951-5926032

56

贺兰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5

5

 

0951-5926032

57

灵武市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6

4

 

0951-5926032

58

石嘴山市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7

7

 

0951-5926032

59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8

1

 

0951-5926032

60

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09

7

 

0951-5926032

61

红果子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0

1

 

0951-5926032

62

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1

5

 

0951-5926032

63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2

7

 

0951-5926032

64

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3

5

 

0951-5926032

65

青铜峡市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4

7

 

0951-5926032

66

盐池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5

4

 

0951-5926032

67

固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6

2

 

0951-5926032

68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7

7

 

0951-5926032

69

西吉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8

5

 

0951-5926032

70

隆德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19

4

 

0951-5926032

71

泾源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0

1

 

0951-5926032

72

彭阳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1

5

 

0951-5926032

73

中卫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2

2

 

0951-5926032

74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3

2

 

0951-5926032

75

中宁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4

6

 

0951-5926032

76

海原县人民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5

4

 

0951-5926032

77

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

书记员岗位

002026

6

 

0951-5926032

合计

 

 

 

485

 

 

  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工作领导小组

2018110

 

 

附件2

宁夏回族自治区法院系统检察院系统考试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岗位法律类专业指导目录(试行)

类别名称

专科专业(Z

本科专业(B

研究生专业(Y

法律类

法律,法律文秘,法律事务,
刑事执行,行政执行,书记官,
民事执行,人民调解,经济法实务,司法助理

法学(含:民法、商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环境资源法、财税金融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等方向法学),法律,律师,知识产权法

法学理论,法律史,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法律硕士,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民商法学(含:劳动法学、社会保障法学),国际法学(含: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
军事法学

注:某一专业只要在专科专业、本科专业、研究生专业三类专业中出现一次,就可视为属于同一大类。如在本目录中,法律事务专业只在法律类专科专业中出现,本科专业中未涉及,但只要考生本科所学专业为法律事务,也可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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